案 由: 四川省资阳市金洋实业有限公司在雁江区建设北路金洋广场超出外墙摆放物品进行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四川省资阳市金洋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理: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四川省资阳市金洋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法律依据:2020年12月11日,四川省资阳市金洋实业有限公司在雁江区建设北路金洋广场超出外墙摆放物品进行经营活动一案。违反了《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四川省资阳市金洋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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