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付琼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当事人: 付琼
行政处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付琼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元)
法律依据:2021年3月26日,李志勇在资阳市中心城区狮山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付琼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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