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李志勇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当事人: 李志勇
行政处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志勇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元)
法律依据:2021年4月19日,李志勇在资阳市中心城区刘家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李志勇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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