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陈淑华占用城市道路案
当事人:陈淑华
行政处理: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淑华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元)
法律依据:2021年10月14日,陈淑华在资阳市中心城区狮山路占道经营。违反了《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陈淑华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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