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擅自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
当事人: 资阳市雁江区精鹰卷帘门加工厂
行政处理: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列》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资阳市雁江区精鹰卷帘门加工厂作出当场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元)
法律依据:2021年11月17日,资阳市雁江区精鹰卷帘门加工厂擅自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的行为,违反了《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列》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资阳市雁江区精鹰卷帘门加工厂作出当场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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