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胡建凯占用城市道路案
当事人:胡建凯
行政处理: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胡建凯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法律依据:2022年5月12日,胡建凯在资阳市中心城区狮山路占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胡建凯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一篇:不具备储存燃气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2022-05-16 10:12:23 ]
下一篇:占用城市道路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2022-05-16 10:1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