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张波占用城市道路案
当事人:张波
行政处理: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波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法律依据:2022年7月8日,张波在资阳市中心城区狮山路占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波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一篇:市中心城区占道经营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2022-08-05 10:33:37 ]
下一篇:市中心城区占道经营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2022-08-05 10:39: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