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四川宏骏驰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污染城市道路案
当 事 人:四川宏骏驰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理: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四川宏骏驰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法律依据:2022年5月25日下午,四川宏骏驰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临空大道运输建筑垃圾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污染城市道路案。违反了《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四川宏骏驰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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