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周科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身不整洁案
当事人: 周科
行政处理: 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周科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元)
法律依据:2022年10月10日,周科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身不整洁的行为。违反了《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周科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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