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周永华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案
当事人:周永华
行政处理: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永华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
法律依据:2022年10月20日,周永华在资阳市中心城区大北街占用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违反了《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周永华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