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
1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等行为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2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3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4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 (八)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九)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一)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 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5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30号)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7号)第五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6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自行改正的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7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8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13年23号令修改)第五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9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30号)第八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10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活动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11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12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13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14 |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三十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三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14号令修改)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15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五)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16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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