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分公司占用城市道路案
当事人: 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分公司
行政处理: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分公司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法律依据:2021年7月12日,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分公司在资阳市中心城区娇子大道曼购广场占用公共区域经营。违反了《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分公司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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