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丁祥蓉占用城市道路案
当事人: 丁祥蓉
行政处理: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丁祥蓉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
法律依据:2021年8月2日,丁祥蓉在资阳市中心城区狮山路狮子山小区机动车道上占道经营。违反了《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丁祥蓉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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