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张水蓉在资阳市中心城区占道经营案
当事人: 张水蓉
行政处理: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水蓉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整(¥200元)
法律依据:2022年3月7日,张水蓉在资阳市中心城区占道经营一案。违反了《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水蓉作出罚款处罚:罚款贰佰整(¥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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