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擅自在城市道路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当事人: 张滔
行政处理: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张滔作出当场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
法律依据:2022年7月5日,张滔擅自在城市道路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列》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滔作出当场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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