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部2018年第8号令)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规定,我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卫健委制定了《资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请你们做好《资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宣传、解释等相关工作。
资阳市交通运输局 资阳市公安局
资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23日
资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保障资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资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规则:
(一)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
(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凭有效证件,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查验后,可以免费乘车;
(三)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免费乘车;
(四)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五)乘客应当接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第四条 乘客超程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其超程部分补收票款;乘客超时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超时票款。
第五条 乘客无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第六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四)运货推车、自行车、以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不包括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助力车);
(五)导盲犬、军警犬之外的其他动物;
(六)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长度超过1.6米的物品;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和其他影响安全运营的物品。
第七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并遵守以下秩序:
(一)乘坐自动扶梯时,面向自动扶梯运行方向,站稳扶好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不得在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打闹,不在自动扶梯出口处逗留;
(二)在站台安全区域内根据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不得倚靠站台门;
(三)进出车厢时,先下后上,注意站台间隙;
(四)上车后自觉往车厢中部移动,在列车行驶过程中站稳扶好,不要倚靠车门;下车乘客注意列车到站提示,提前做好下车准备,待车辆停稳后携带好随身物品下车;
(五)乘客应妥善保管行李物品,不得占用座位和阻碍通道;
(六)车门或者站台门警示灯闪、铃响时,不得强行上下车;
(七)文明乘车,主动给老、弱、病、残、孕、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得争抢座位;
(八)其他文明乘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躺卧、乞讨、收捡废旧物品;
(三)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弹奏乐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
(四)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六)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及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二)拦截列车,在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闸机、站台门等;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擅自移动、遮盖或者污损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导向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接触网等设施投掷物品;
(七)损坏车辆、站台门、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八)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
(九)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范围内设置商业设施、拍摄影视资料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客运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
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陪护下进站乘车。
第十二条 乘客应主动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十三条 乘客应爱护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公共财物,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仍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城市轨道交通部分区段运营并及时向社会告知。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或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订的安全指引操作和疏散。
第十六条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有建议或意见,可联系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或拨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热线61638000反映,若对运营单位的解释或整改结果仍然不满意可拨打交通运输监督热线12328投诉反映。
第十七条 拒绝、妨碍行政机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全检查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辱骂、殴打前述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守则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违反本守则构成违反相关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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