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曾启明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案
当事人: 曾启明
行政处理: 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曾启明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200元)
法律依据:2021年7月28日,曾启明在百威英博大道西二巷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的行为。违反了《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曾启明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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